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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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松柱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鈞威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鈞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相對人鈞威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即鈞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補繳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