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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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與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姓名、年籍、身分證號碼與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