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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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本豐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