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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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7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號碼:WG00000000至WG00000000號之本票原本四紙。
二、本票號碼:WG00000000號本票之發票日如在到期日前,請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