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林曉晃 即育生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連枝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05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9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