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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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91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周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0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19元,及自民國95年03月21日起至民
國95年04月24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
年04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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