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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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63號
原   告 飛肯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
各自應返還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7425元,聲明第2項請求被
告連帶返還支票計66萬元,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萬邦商務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百麗貿易有限公司各自應返還370萬972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207萬6794元(計算式:200萬7425元×2+66萬
元+370萬972元×2=1207萬679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8
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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