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債權讓與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75號原告 蔣森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 律師被告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良 被告 蔡昌甫 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詹奕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債權讓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