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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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金字第37號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被告 葉斯應 訴訟代理人 張聿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
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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