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冠伶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正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中,壹、更生方案內容,4、總清償比例「17.92%」之記載,應更正為「28.39%」。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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