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和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附表┌────┬───────────┬───────────┬───────────┐│編號│1~51│52│53│├────┼───────────┼───────────┼───────────┤│罪名│妨害性自主│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51次)│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中旬某日起至│103年6月6日│103年6月11日│││102年7月底某日止│││├────┼───────────┼───────────┼───────────┤│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66、153│103年度偵字第2872、29│103年度偵字第2872、29│││號│74、00000000、3018號│74、00000000、3018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8月1日│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17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判││││││決├──┼───────────┼───────────┼───────────┤││確定│103年8月29日│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2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922號(編號52~54應執│1922號(編號52~54應執│││1年4月)│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54│55│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6月4日│103年5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72、29│103年度偵字第2872、29│103年度偵字第2872、29│││74、00000000、3018號│74、00000000、3018號│74、00000000、301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22號(編號52~54應執│1923號(編號55~58應執│1923號(編號55~58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57│5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872、29│103年度偵字第2872、29││││74、00000000、3018號│74、00000000、301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104年度原上易字第22號│││判││││││決├──┼───────────┼───────────┼───────────┤││確定│104年7月15日│104年7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宜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23號(編號55~58應執│1923號(編號55~58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行有期徒刑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