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阿地
陳峻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5,6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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