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О八號
原告乙○○被告丁○○○
丙○○甲○○○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