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106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古太郎古煥光 之繼承人
       古采璇 即古煥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古煥光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肆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古煥光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程淑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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