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30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羅立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7月31日以北市警中正二刑字第1083012819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移送人羅立宸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羅立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8年7月22日0時13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持塑膠水管毆打被害人 陳昱瑋 ,以此方式加
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被害人陳
昱瑋於警詢中之證述可佐,堪認被移送人於警詢中出於任意
性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又被害人雖於警詢時表
示不向被移送人提出傷害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
法目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保護目
的並非完全相同,是被移送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予以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僅因細故
與他人發生口角,即動粗加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
安寧,應予懲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業已和被害人達成
和解,前無遭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被移送人前案紀錄表
存卷可憑,素行尚可,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第1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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