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原   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訴訟代理人  陳少博
  被   告 環球美食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嘒鎂
  被   告  陳佩淑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3日下午2時29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42,200元,及被告環球美食有
限公司中華分公司自民國108年5月22日起,被告陳佩淑自
108年8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42,200元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間訂有車輛租賃契約但被告違約,尚欠107年7月至10
7年11月五期租金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見本院卷第九頁)等
情,已經原告提出系爭契約及欠款明細等為證,審查相符可
以准許,被告陳佩淑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並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且駁回超出原告該准許部分之主張及假執行部分之聲
請。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及被告法代當庭捨棄上訴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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