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陳佳任
被   告 捷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依本院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所核發彰院恭一○三年
度司執萬字第三五○六六號執行命令,於訴外人 詹容瑋 任職被告
期間即自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起至訴外人詹容瑋離職之日止,
在新臺幣陸萬零玖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陸拾陸
元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之範圍內,按月
將訴外人詹容瑋對被告每月應領薪津債權其中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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