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771號
原 告 淡水大學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建興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對被告 沈馮發 起訴,惟查被告已於
民國96年2月16日遷出國外,故本件無從先行調解程序,逕
依民事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茲有下開事項需補正,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52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告戶籍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請原告具狀聲
請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