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權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
偵緝字第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權恩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明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
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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