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陸子嫺
相 對 人  陸緯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
 1,355,034元,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1,355,034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上
 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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