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何雲明
相 對 人  何清昌
       何國華
       何飛麟
       何姿誼
       何擇良
       何宋錦
       何宋朝
       何文耀
       何子誠
       何建昌
       何應成
       何旻璟
       何世鳴
       何文華
       何文玉
       何武帝
       何武平
       何庭豪
       何義訓
       何政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耀德
       王欣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准予分割,是以聲請人主張伊就上開土
 地應有部分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調
 解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3,583元(計算式:土
 地面積2043.14㎡×公告土地現值5,400元/㎡×原告權利範
 圍3937/40840=1,063,58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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