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小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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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小字第19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渂翎 (原名: 林信吾盧信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杜志宏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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