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四號
上訴人①台灣嘉義監獄法定代理人己○○法定代理人戊○○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六九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張世展~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