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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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七七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靜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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