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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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之指定辯護人 余樹田 律師被告甲○○
樓(聲請人即被告乙○○之指定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288號、第17290號),聲請人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乙○○等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等所犯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均自民國94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於95年2月25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之指定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依被告甲○○指稱其母親因心肌梗塞開刀,須被告甲○○照顧,希望能讓被告甲○○具保停止羈押等語;聲請人即被告乙○○之指定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應無逃亡之虞,且家中尚有殘障子女須被告乙○○照顧,希望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查被告甲○○、乙○○2人既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等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劉為丕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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