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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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雙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亞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0,32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