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99號上訴人台北縣淡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82,4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2,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