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 律師被告瑞勝紙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