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6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一弄七號七號三樓(輔佐人乙○○選任辯護人 唐永洪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9月7日起執行羈押,復經本院先後裁定自94年12月7日、95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09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