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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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591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被告甲○○
之2(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二人後,認為被告二人販賣毒品嫌疑重大,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嗣並均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二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均應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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