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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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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