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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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507號上訴人乙○○
己○○丁○○丙○○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937,33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8,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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