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乙○○即木柱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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