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乙○○即木柱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