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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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補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送達代收人 謝世明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併應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