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二一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郭銓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
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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