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7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730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蔡政成
被   告  林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佰零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莉娟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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