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德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