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4年度竹北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竹北簡字第七七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德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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