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小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小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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