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軒選任辯護人陳信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472、19945號、110年度偵字第948、2702、3007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3649、4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士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被告簡士軒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參酌本案被害人人數眾多,且被告前即因參與詐欺集團進行詐騙,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等案件審理中,足認其有反覆實行加重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情事,而於民國
110年2月8日將被告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7月1日訊問被告,當庭聽取其與辯護人之意見,另參酌檢察官前以公務電話表示之意見後,認本案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應自110年7月
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李小芬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