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德豪被告鄭博元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鄭博元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羈押,據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而由具保人李德豪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提出現金具保釋放在案(刑保工字第153號)。茲被告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及囑託拘提而均未到庭,另依具保人之住址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0年4月21日平警分刑字第1100011363號函文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復無在監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述,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李小芬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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