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 周志樫 被告 詹顯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