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林倩如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5,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淑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