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士軒選任辯護人陳信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516號卷第27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卷第63、64頁」之記載,均應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516號卷第27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368號卷第63、64頁」之記載,均顯屬贅載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皆應予更正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李小芬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