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71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被   告 顧筌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顧筌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5萬8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7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狀所列被告顧筌壹並未記載住所,本院前發函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調閱本件交通事故卷宗,惟該分局表示
  工作紀錄物無當天該項紀錄,亦無相關資料提供,故原告應
  補正被告顧筌壹住所或居所之記載,並請提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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