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嘉芸
被   告  李佩芳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小字第1780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
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零
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零肆佰貳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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