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蘇進財
相 對 人  葉恩妤
法定代理人  葉世昌
訴訟代理人  簡美華
訴訟代理人  李鳳皋羽 )律師
複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
院以民國103年度板簡字第229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
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21%,餘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
計算書所列判決金額、利息均應予剔除外,經核相對人起訴
繳納裁判費4850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又本裁定僅係確定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自行
向相對人清償,無庸向本庭繳納,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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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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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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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聲請人負擔21%,其餘相對人│
│││負擔。│
├────────┼───────────┼─────────────┤
│合計│4850元│聲請人負擔21%,其餘相對人│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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