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