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21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一、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左逸軒 律師(即廖杰
紳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434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4,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