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調字第227號
原   告  吳煜裕昱均 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士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又當事人對於在外國之外國人提起訴訟,並請
求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起訴狀外,並應依
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本,此為法定必須
具備之程式,若當事人提出訴訟時就此要件有所欠缺,經法
院定期間命為補正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越南籍之被告阮士南提起本件訴訟,惟其起訴
時並未依越南文提出與起訴狀內容相符之譯文及繕本,經本
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七日內補正
,該裁定並已於104年8月2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對被告阮士南之訴難認為合法
,爰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
之23、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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