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陳定鑫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豐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3月6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15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